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法执字第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913-1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新兴路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广海,男。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权利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