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玉东、黄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东,黄盼,黄慧,苏凤群,廖武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梁玉东,女,1971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黄盼(曾用名:黄玢),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慧(曾用名:黄美发),女,2000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苏凤群,女,1931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廖武造,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现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梁玉东、黄盼、黄慧、苏凤群与被执行人廖武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玉东、黄盼、黄慧、苏凤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武造支付赔偿款504516.6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廖武造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廖武造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梁玉东、黄盼、黄慧、苏凤群,申请人梁玉东、黄盼、黄慧、苏凤群无异议。经征询申请人梁玉东、黄盼、黄慧、苏凤群,其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廖武造尚欠申请人梁玉东、黄盼、黄慧、苏凤群赔偿款504516.6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玉东、黄盼、黄慧、苏凤群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廖武造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武造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廖武造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霄云审判员 覃国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