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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劳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明贵与汤跃均、汇众产业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贵,汤跃均,汇众产业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劳初字第124号原告陈明贵。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小林。被告汤跃均。被告汇众产业园。负责人:娄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贵诉被告汤跃均、汇众产业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贵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烨晗代理审判员  周晓寒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