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劳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明贵与汤跃均、汇众产业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贵,汤跃均,汇众产业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劳初字第124号原告陈明贵。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小林。被告汤跃均。被告汇众产业园。负责人:娄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贵诉被告汤跃均、汇众产业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贵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烨晗代理审判员 周晓寒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