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国岭、刘其敏、刘新忠、刘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国岭,刘其敏,刘新忠,刘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29号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闫书进,男,汉族,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岭,男,汉族。被告刘其敏,男,汉族。被告刘新忠,男,汉族。被告刘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国岭、刘其敏、刘新忠、刘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林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