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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与马东林、李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马东林,李菊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李旺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方芳,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芳,该行职员。被告:马东林,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号韶关,公民身份号码:×××4732。被告:李菊花,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号韶关,公民身份号码:×××730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下称复兴农行)诉被告马东林、李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兴农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方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东林、李菊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复兴农行诉称:马东林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88,并申请家庭装修用途信用卡分期信用额度10万元,手续费按本金的13%一次性计入第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本金分36期按月还款。原告于同年7月10日发放分期资金10万元给被告指定收款人韶关市天骏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账户。截止2015年7月13日,马东林未能按照分期约定正常还款,累计逾期4期,拖欠信用卡资金本息合计41898.65元。李菊花与马东林是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欠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马东林偿还欠原告的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资金本息合计41898.65元(利息和滞纳金计至2015年7月13日,之后新产生的费用按原、被告双方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直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菊花对被告马东林结欠原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复兴农行明确并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马东林、李菊花共同偿还欠原告的信用卡家装专项分期资金本金41480.73元及利息、违约金417.92元,本金和违约金合计41898.65元(计至2015年7月13日,之前的利息已清偿,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即合约约定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复兴农行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及系夫妻关系;2、金穗乐分卡申请表(附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金穗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附金穗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条款),证明被告马东林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及家装分期业务,双方约定了信用卡的领用及分期还款事宜;3、《韶关市家居装修公司施工合同书》,证明被告马东林申请分期资金的用途是家居装修;4、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马东林发放分期资金10万元;5、信用卡账户交易流水及账户信息明细,证明截至2015年7月13日,被告欠原告4期信用卡透支款逾期未还,其中本金41480.73元、违约金417.92元,合计41898.65元;6、房地产他项权证,证明被告申请分期资金装修的房产属两被告所有;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马东林、李菊花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马东林与李菊花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7日,马东林向复兴农行提交金穗乐分卡申请表、金穗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和《韶关市家居装修公司施工合同书》,向复兴农行申请办理金穗乐分卡及用所申办的信用卡申请分期资金10万元用于装修其和李菊花名下的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18号韶关碧桂园?太阳城岭誉17街5座804房屋,分期期数36期,分期手续费13000元一次性支付,家装公司为韶关市天骏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马东林在金穗乐分卡申请表的“申请人签署”栏抄写“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后签名予以确认。金穗乐分卡申请表背面附有《中央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及收费标准,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约定:对于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按月计收复利。金穗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附有《金穗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条款》,约定:申请人自愿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银行审批同意后对指定的申请人贷记卡授予用于家装分期付款的信用额度,申请人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家装分期付款商户POS机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支付家装或购买装修材料、家具、家用电器款;每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手续费一次性计入刷卡当期贷记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缴交;每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申请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把未偿还分期资金本金全部记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复兴农行经审核发给马东林卡号62×××88的金穗乐分卡,并对该信用卡授予用于家装分期付款的信用额度10万元。2013年7月10日,马东林在指定的家装商户处用上述信用卡刷卡支付家装款10万元,分期手续费13000元亦以刷卡消费方式一次性计入马东林刷卡当期信用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账单日为每月23日。借款后,马东林自2015年3月起连续四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5年7月13日,尚欠复兴农行本金41480.73元,违约金(领用合约中的滞纳金)417.92元,利息则已清偿。复兴农行经催收欠款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此外,复兴农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马东林、李菊花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马东林、李菊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复兴农行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复兴农行与马东林签订的《金穗信用卡家装分期付款业务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复兴农行依约向马东林发放贷款,马东林连续四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复兴农行要求马东林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马东林所借款项用于装修其与李菊花共同所有的房屋,该债务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菊花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复兴农行要求李菊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东林、李菊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借款本金41480.73元及利息、违约金417.92元(自2015年7月14日起,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续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368元,由被告马东林、李菊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东霞审判员  戚耿耿审判员  朱楚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祖芳第1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