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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雒丹与王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丹,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雒丹,女,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张秋侠,女,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华,女,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凤翔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雒丹与王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秦凤路分理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秦凤路分理处账户存款18930.12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选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