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谢成坤与达县石板腾达矸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谢成坤,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达县石板腾达矸砖厂。负责人何辉,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坤诉被告达县石板腾达矸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成坤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成坤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成坤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