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安农舵养殖专业合作社、黄利英与黄利英、方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农舵养殖专业合作社,黄利英,方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395号原告:临安农舵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金伟。委托代理人:厉云。被告:黄利英。被告:方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农舵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黄利英、方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农舵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临安农舵养殖专业合��社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