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笫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与廉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廉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229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李景福,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奎,男,汉族,系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客户经理,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廉玉波,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铺地支行与被执行人廉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