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某某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因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暂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蒋志成执行员 陈锡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