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全辉,高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高全辉,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高来顺,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全辉与被执行人高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