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惠林合作社与赵玉伟、程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赵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地址,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黄前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经理。被告赵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与被告赵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