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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惠林合作社与赵玉伟、程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赵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地址,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黄前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经理。被告赵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与被告赵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