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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886号原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育红街6号。委托代理人:黄诗银,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军,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茂永,系公司财务会计。被告:山东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大桥南路006号。法定代表人:胥志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亮英,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96元,由原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人民陪审员  张仲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