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致和与永康市壹山堂红木家具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致和,永康市壹山堂红木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860号申请执行人:黄致和。被执行人:永康市壹山堂红木家具厂。法定代表人:胡勋焘。申请执行人黄致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壹山堂红木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制作的永劳人仲案字(2015)第1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8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