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晶晶与范润金范润好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晶晶,范润金,范润好,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93号 原告郑晶晶,女,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金域蓝湾11号2901房,身份证号码350427198803230028。 委托代理人朱志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范润金,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G029173(A)。 被告二范润好,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G137055(2)。 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委托代理人钟胜荣,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17层01C。 法定代表人吴军强。 委托代理人李常优,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田冲村6组,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10190702。 被告四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17层01A。 法定代表人花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晶晶诉被告范润金、范润好、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范润金、范润好、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晶晶撤回对本案被告范润金、范润好、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36.37元,因撤诉结案,向原告郑晶晶退回人民币6918.185元。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强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佳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