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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里文与肖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里文,肖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黄里文。委托代理人杨迪邦。被告肖日芳。原告黄里文诉被告肖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肖日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8月9日通过《广西法制日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迪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里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1500元,原告于当天将315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即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下借条,借条中写明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久拖不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肖日芳偿还借款31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肖日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里文与被告肖日芳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1500元,原告当即交付315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印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黄里文人民币现金叁万壹仟伍佰元正(¥31500.00),一个月后还清,此据!借款人:肖日芳。落款日期2015年2月16日”。现因被告对该笔债务久拖不还,致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黄里文与被告肖日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逾期利息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第一款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利息应按年利率6%自2015年3月16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因此,原告请求利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日芳应偿还原告黄里文借款本金31,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3月16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88元,由被告肖日芳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桂香审 判 员  蓝华林人民陪审员  覃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蓝 娟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