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胶南市金江塑木制品厂与刘宝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南市金江塑木制品厂,刘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787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金江塑木制品厂,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冯秀国,厂长。被执行人:刘宝光,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南市金江塑木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刘宝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