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莫振兴与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振兴,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41号原告莫振兴,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怀山、王超,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永城市人民医院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103811-3。法定代表人李延相,经理。原告莫振兴因与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振兴之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振兴诉称,2013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西城名苑购房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人民医院东侧西城名苑1号楼2单元4楼403室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8.9平方米,房价款为220000元,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清了房屋价款220000元,但被告迟迟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人民医院东侧西城名苑1号楼2单元4楼403室房屋一套交付给原告莫振兴,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自2014年12月31日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莫振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莫振兴的身份证及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2013年12月15日,原告莫振兴与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城铭苑购房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人民医院东侧的西城铭苑1号楼2单元4楼403室出售给原告,房屋建设面积为108.9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2020.2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220000元,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前;3、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西城铭苑购房合同书》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4、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三份,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20000元;5、2014年9月30日,永城市恒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二份,证明原告已缴纳了水电开户费1300元及装修押金1000元,积极配合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2月15日,原告莫振兴与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西城铭苑购房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人民医院东侧西城名苑1号楼2单元4楼403室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房屋建设面积为108.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20000元,出卖人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应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22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西城铭苑购房合同书》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220000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将位于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人民医院东侧西城名苑1号楼2单元4楼403室房屋一套交付给原告莫振兴,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由被告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45,减半收取2422.5元,由被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