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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少华,甘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周少华,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甘聪明,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少华与被执行人甘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