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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光琴与熊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琴,熊松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黄光琴,男,1973年2月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松根,男,1977年10月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温波阳,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琴诉被告熊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原告决定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决定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光琴负担。审 判 长  陈宙华代理审判员  毛凯欢人民陪审员  温小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