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光琴与熊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琴,熊松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黄光琴,男,1973年2月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松根,男,1977年10月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为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温波阳,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琴诉被告熊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原告决定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决定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光琴负担。审 判 长 陈宙华代理审判员 毛凯欢人民陪审员 温小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