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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宝财与广州市万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财,广州市万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133号申请执行人陈宝财,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万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梓烽,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宝财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万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其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25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共892089.8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3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131号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金花街地段金花小区二片二期荔情居负一层(自然层负一层)C9、C11、C12号房的产权予以查封。本院受理的(2014)穗荔法执字第3338号已查封被执行名下位于广州市光复北路760号荔情居的209间商铺,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初评总价值为37713399元。经查,本院共受理五件被执行人为广州市万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案,执行总标的约为22518007元,执行费总额为187849元。因此,本案需待(2014)穗荔法执字第3338号案拍卖上述已评估的房产后再行参与分配,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审 判 员  陆铁军助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