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罪犯陈昌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558号罪犯陈昌龙,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威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昌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昌龙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于2008年9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陈昌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综合从宽从严情节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