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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校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校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男,现下落不明。原告校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人民陪审员刘红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被告有外遇还没有家庭责任感。2014年元月,被告把他自己的东西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五星村三组102号。2014年4月原告搬离五星村三组102号,后被告又搬回到五星村三组102号,原告在街道上见过被告,想与其谈离婚的事,被告故意避开。现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搬离其与被告生活的五星村三组102号,在外租房居住至今。目前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起本次离婚诉讼后,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如期被告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后,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现阶段原告应主动与被告联系并予沟通,以求就相关争议达成共识。原、被告目前的状况,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校某某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刘红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