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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628周国嵩、尹忠、兰珍、孙龙祖、周国岚、祝建榜、周国岩、孙承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国嵩,尹忠,兰珍,孙龙祖,周国岚,祝建榜,周国岩,孙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62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山丹县胜利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22538379-4。法定代表人:杨发禹,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国嵩,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尹忠,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兰珍,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孙龙祖,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周国岚,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祝建榜,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周国岩,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孙承海,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国嵩、尹忠、兰珍、孙龙祖、周国岚、祝建榜、周国岩、孙承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国嵩、尹忠、兰珍、孙龙祖、周国岚、祝建榜、周国岩、孙承海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国嵩、尹忠、兰珍、孙龙祖、周国岚、祝建榜、周国岩、孙承海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国嵩、尹忠、兰珍、孙龙祖、周国岚、祝建榜、周国岩、孙承海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维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