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史波、李伟、张伟伟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伟伟,史波,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思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明善。被执行人张伟伟。被执行人史波。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伟伟、史波、李伟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30000元,诉讼费1350元,负担执行费1870.25元,共计133220.25元。到目前为止,我院已扣划李伟工资13270元,并冻结李伟、史波工资账户,张伟伟于2015年11月12日来院交款4000元,并保证自2015年12月起每月向法院账户打款3000元,申请人同意按此方案执行,执行案件以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