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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