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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原与四川途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原,四川途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曹原。被执行人四川途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志猛。曹原申请执行四川途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50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69.82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另案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途途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于9月10日另案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途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红牌楼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