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太康县委招待所与李战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473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委招待所。被执行人李战雷,男,汉族,居民,住太康县。本院已立案执行太康县委招待所诉李战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太康县(2015)太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德成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亚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