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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闫云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闫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闫云鹏,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与被执行人闫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098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4098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