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672号原告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高营村欣欣路。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周伯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天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