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春鱼与王怀光、马春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鱼,王怀光,马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69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鱼,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怀光,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春娥,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47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怀光、马春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张春鱼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元、执行费23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怀光、马春娥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