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535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郭某某,男,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