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文红娟、王占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红娟,王占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文红娟,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占龙,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仙草,山西省运城市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红娟、王占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银行保险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红娟、王占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红娟、王占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红娟、王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文红娟、王占龙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