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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7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瑞、高恒飞、李维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瑞,高恒飞,李维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48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该公司员工。被告苏瑞,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恒飞,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维峰,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瑞、高恒飞、李维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瑞、高恒飞、李维峰的起诉。案件受理2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