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柏山与于秀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柏山,于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郭柏山。被执行人于秀山。申请执行人郭柏山与被执行人于秀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8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秀山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0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