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与咸兴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307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负责人:蒲学德,男,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立川,男,系该用社副主任。被告:咸兴文,现住农安县。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与被告咸兴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洪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旭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