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桂华与被执行人张贺,张洪臣、张洪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华,张贺,张洪臣,张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冯桂华,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洪臣,45岁。被执行人:张洪君,47岁。申请执行人冯桂华与被执行人张贺,张洪臣、张洪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766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