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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学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法定代表人鲁福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壮,宁河县148法律专线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