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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能芳诉被告东营市博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能芳,东营市博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徐能芳。被告东营市博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桥村)。法定代表人赵曰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能芳诉被告东营市博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能芳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