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孟某某,女,农民。被告贾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