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福项与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何福项,广西梧州监狱干警。被执行人白华,广西梧州监狱干警。申请执行人何福项与被执行人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华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福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华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梧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白华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梧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6883.34元至本院账户,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本院已将剩余款项退给申请执行人何福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结。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高志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昌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