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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与傅彦军、刘秀荣、李峰、杨海燕、马君良、果英华、刘志国、窦秀杰、付彦峰、郭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傅彦军,刘秀荣,刘志国,窦秀杰,李峰,杨海燕,付彦峰,郭秋艳,马君良,果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武,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傅彦军,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刘秀荣,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61年7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窦秀杰,女,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李峰,男,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杨海燕,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付彦峰,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郭秋艳,女,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马君良,男,195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果英华,女,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傅彦军、刘秀荣、李峰、杨海燕、马君良、果英华、刘志国、窦秀杰、付彦峰、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15年3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4)富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傅彦军、刘秀荣、李峰、杨海燕、马君良、果英华、刘志国、窦秀杰、付彦峰、郭秋艳给付借款286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傅彦军、刘秀荣、李峰、杨海燕、马君良、果英华、刘志国、窦秀杰、付彦峰、郭秋艳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茂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