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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章来财、王月英、王宜靖、王爱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章来财,王月英,王宜靖,王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闵成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章来财,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王月英,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王宜靖,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王爱文,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王宜靖妻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章来财、王月英、王宜靖、王爱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00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国庆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贤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