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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段福杰与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福杰,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段福杰,身份证×××,女,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杰汽车修配厂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91号6栋5单元103室。被执行人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与镜泊路交口处。法定代表人王金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44号段福杰与哈尔滨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7万,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