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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淑珍、黄德英等与淮汽集团盱眙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淑珍,黄德英,洪晨璇,洪钰珊,淮汽集团盱眙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阳谷平安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淑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倪永保,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晨璇,儿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钰珊,儿童。被上诉人洪晨璇、洪钰珊的法定代理人黄德英、身份信息同上,系其母亲。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士贤,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汽集团盱眙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号。负责人程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董存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西路**号立新居委会办公*楼***层。负责人周生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淑珍因与被上诉人黄德英、洪晨璇、洪钰珊、被上诉人淮汽集团盱眙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阳谷平安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沈淑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瑞新审 判 员  阮 明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