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侯鹏、XX、折奋刚、倪国成、倪兴成、折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侯鹏,XX,折奋刚,倪国成,倪兴成,折奋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07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艳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侯鹏,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XX,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折奋刚,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倪国成,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倪兴成,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折奋莲。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侯鹏、XX、折奋刚、倪国成、倪兴成、折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告李侯鹏、XX、折奋刚、倪国成、倪兴成、折奋莲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3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麻建栋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