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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三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树峰与被执行人王秀芹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峰,王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三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峰,身份号码23062219812531,男,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薄荷台乡前台村。被执行人王秀芹,身份号码230622198412074365,女,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薄荷台乡前台村。本院在执行李树峰诉王秀芹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奕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