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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郑伟、赵会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丽娟,郑伟,赵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5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丽娟,女,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郑平,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伟,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会明,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再审申请人刘丽娟因与被申请人郑伟、赵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丽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刘丽娟与赵会明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两人分居,刘丽娟外出打工,2015年3月9日两人登记离婚。2012年6月10日赵会明从郑伟处借款25万元,未约定利息,用于替第三人吕建成偿还债务,二审法院没有查清赵会明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片面解读司法解释条文,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9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刘丽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郑伟提交意见称:赵会明借钱时,赵会明与刘丽娟并未离婚。赵会明提交意见称:当时是吕建成欠王微钱,我从孙大光处借的钱给吕建成用于还王微钱,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时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各过各的,刘丽娟当时没在家,不知道此事。本院再审审查听证中,刘丽娟提供吕建成的书面证言作为新证据。吕建成2015年10月20日的证言称:“因为欠王微钱,便找到赵会明帮忙。2012年6月10日,赵会明带王微到孙大光处抬钱,从孙大光那借款25万元,扣掉利息钱就直接还给王微了,王微以后别再找我。”证明:吕建成是实际债务人,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郑伟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赵会明来拿钱时我不知道他借钱用来做什么,而且第一次去也没有吕建成。赵会明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再审审查听证中,刘丽娟申请两名证人作证。证人王微称,2012年6月吕建成和周铁柱拿着假房照来抬钱17.5万,我报案了,当天晚上赵会明来找我说吕建成欠的钱他来还,三天以后,我问他要钱,当时他们三个人(吕建成、赵会明、李彦涛)到双辽市三小南门斜对面的一个房间,他们三个怎么谈的不知道,后来他们出来就给我21万块钱。证人赵闯(赵会明与刘丽娟之子)称,其父母关系不和,从其上大学时关系一直不好,后来刘丽娟出去打工,其钱都是刘丽娟给的,不知道赵会明每天在忙什么,每天都看不到他人。刘丽娟、赵会明对两位证人证言均未发表意见。郑伟质证称,王微说李彦涛、赵会明、吕建成三人进屋有误,当时赵会明给我打的条上有李彦涛和他媳妇裴培的签字,当时吕建成并不在场。当时我在场,借条是我写的。对赵闯的证言无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赵会明向郑伟借款25万元发生在赵会明与刘丽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丽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郑伟与赵会明将该笔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赵会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郑伟在借款时知道该约定。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赵会明向郑伟借款25万元为赵会明与刘丽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刘丽娟共同偿还该笔借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丽娟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该笔借款偿还责任的再审申请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丽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丽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