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施新惠与刘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新惠,刘中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695号原告:施新惠。被告:刘中华。原告施新惠诉被告刘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新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新惠负担。审 判 长 祝仰宝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