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冯富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世纪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阳贵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富贤。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冯富贤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百度搜索“”